编制说明-公安交通应急管理装备配备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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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交通应急管理装备配备要求》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制订计划的通知》(公科信标准〔2020〕3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公安部交科所”)负责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性标准《公安交通管理应急装备配备要求》(项目计划号:2020BZ100)的制定工作。

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是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应对各类道路交通紧急事件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对道路交通实施的特别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着道路交通安全常态管理及应急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应急装备在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应急装备的购置和配备方面缺少相应的标准依据和指导性意见,导致各地配备的应急装备存在不齐全、不规范、不统一等情况。

201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进行机构改革,成立了交通应急和安保指导处。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关于深入推进公安机关“四项建设”的部署要求,指导交通警察依法、规范、正确配备交通管理应急装备,进一步提升交通警察现场处置能力和安全防护水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立项编制《公安交通管理应急装备配备标准》,以促进全国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应急装备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

2、起草单位情况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无锡华通智能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市汽车改装厂有限公司。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公安部交科所”)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直属的专业从事道路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研究的机构,是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交标委”)秘书处挂靠单位,熟悉道路交通管理业务和专业技术,具有丰富的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工作经验。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负责标准总体架构的确定、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技术机构的沟通以及各个版本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的编写,负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汇总处理等。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参加标准编制工作,主要从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的职能、政策等方面给予指导,参与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各个版本的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材料的编写及审核。

无锡华通智能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市汽车改装厂有限公司参加标准的编制工作,主要参与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各个版本的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材料的编写工作。

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4、主要工作过程

预研阶段:为规范交通应急管理装备的配置,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于2020年3月正式向公安部申报将《公安交通应急管理装备配备要求》列入2020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2020年7月,公安部下发《关于下达2020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公科信标准〔2020〕37号),正式批准由公安部交科所承担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性标准《公安交通管理应急装备配备要求》的标准制定工作,项目计划号为2020BZ100。2020年8月,根据通知要求,成立了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牵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无锡华通智能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江阴市汽车改装厂有限公司共同参加的标准起草组。2020年11月至12月,在公安部交管局的领导和组织下,标准起草组赴黑龙江、浙江、安徽等9省市开展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装备调研工作。通过座谈、实地查看、电话交流及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式,分别与9省市的交警总队、30余家交警支队及大队约80多名一线交警进行交流,充分了解了当前各地在交通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面临的突出问题、交通应急管理装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以及相关需求建议。

编写征求意见稿阶段:2021年1月至5月,标准起草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吸纳各地的经验做法及相关需求建议,对前期编制的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过内部多次研讨修改,于2021年5月底编制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2021年7月13日至14日,根据公安部交管局部署要求,标准起草组组织在无锡召开标准研讨会,邀请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所、国家安监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江苏省气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的3位专家,以及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四川、陕西等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专家参会,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内容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标准起草组根据会上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于7月底编制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并根据标委会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于9月底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的主要原则为:

1、通用性原则

本文件作为一个行业标准,制定的目的是规范装备的配备要求,因此特别注重了通用性原则,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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