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审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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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监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总部内部审计监察体系,充分发挥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服务职能,防范运营和管理风险,加强权力监督,预防腐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实现总部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文件的规定和总部治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总部实行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审计监察中心为**总部的内部审计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全总部范围内的审计和稽查工作,管理审计监察人员,向审计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监察中心依照总部董事长赋予的职责独立行使审计监察权力,不受总部各级单位、部门及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总部各级单位、部门和个人须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监察中心的审计、稽查。

第二章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总部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总部完善治理、增加企业价值和实现企业目标。

第七条内部稽查是指对总部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总部规章纪律、廉洁从业、行使经营管理权、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旨在促进总部各项规章制度及纪律的落实,提高干部员工履职能力和责任心,构建总部廉洁高效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

评价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评价信息的识别、衡量、分类和保管等方法的可靠性;

评价运营及项目管理情况、系统运行情况,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及总部重大的战略、政策、程序,确定其是否按计划实施,结果是否与既定目标一致;

定期报告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报告重大风险暴露和控制问题,包括舞弊风险、治理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

适当地提供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有关的咨询和顾问服务;

根据董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的需要,在适当情况下,评价特定管理专题;

受理总部内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和揭发;

对总部干部员工遵纪守法、廉洁从业、行使管理权、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企业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

协助总部对干部及员工开展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教育,促进总部廉政建设;

董事会/董事长、审计监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为履行职责,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拥有与被审计、调查事项相关的完全、自由和不受限制的资料查阅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临时制止权、建议权、知情权,以及其他由董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授予的权利。

第三章独立性

第十条内部审计监察活动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审计监察人员必须客观地开展工作。为了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和客观的立场,审计监察机构在确定审计监察范围、开展工作和报告结果时,不受总部内任何因素干扰。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机构负责人在职能上向董事长、审计监察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向总部总裁报告。

第四章计划性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机构以风险为基础制定审计监察计划,确定与总部目标相一致的内部审计监察活动重点。审计计划应具有处理计划外事件的灵活性,以保证审计监察机构能够优先考虑新出现的风险。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将部门计划和资源需求,包括重大的临时性变化,报审计监察委员会审批;如资源受限,应就资源受限制的影响与董事长、审计监察委员会进行沟通。

第五章报告和监控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业务结束后,工作结果向董事长/审计监察委员会报告,经审计监察委员会审议后的报告和处理决定向适当的职能部门分发。

第十五条被审计监察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审计监察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监察机构如实反馈。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机构负责人认为管理层接受的风险水平可能超出总部的接受水平时,必须就此与高级管理层(总部高层、城市公司负责人、项目公司负责人)沟通讨论,如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审计监察机构负责人必须与董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进行沟通。

第六章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稽查提出的风险和建议应作为相关经营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内部审计、稽查对干部的评价和处理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内部审计、稽查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线索,经董事会、审计监察委员会同意,应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审计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计监察机构应定期评价本章程的适用情况,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是否需向审计监察委员会提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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