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组织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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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组织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标委〔2020〕25号)要求,由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承担项目编号为2020BZ10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组织工作规程》的标准制订任务。

2、起草单位情况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作为项目的起草单位,具备优势的资源整合、理论探讨和实践验证等能力,在科研理论、方法、技术等方面均具备良好的条件。标准编制组由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驾驶人安全研究室和南京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驾驶人考试业务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参与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基础扎实、工作经验稳固、团队配合能力强,在驾驶人考试组织与管理方面有深入的研究,能够为标准编制提供智力支撑,能确保规程编制过程有序推进,确保规范内容的合法性、专业性和易读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与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有密切的联系,为项目开展论证提供了可靠的实践条件。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主要负责本规范的起草、组织工作,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标准相关条款的论证工作。

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工作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负责本标准的起草,其中巩建国为标准制定项目总负责人,负责各章节的统筹编写和项目推进,王秋鸿负责各章节内容的调整和与相关规范标准的一致性检查,

索子剑负责一般规定章节的编写,柴蕊负责理论考试组织章节的编写,于鹏程、赵立波负责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组织章节的编写,刘晓晨、黄婷负责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组织章节的编写。

南京交警支队参与本标准的起草,其中金灿灿、王莉负责异常情况处置章节的编写。

4、主要工作过程

立项阶段:2020年1月至7月。2020年1月,根据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发布的《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公安部科技计划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公科信传发[2020]15号),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组织开展了标准草案论证工作,邀请山东交警总队、南京交警支队、合肥交警支队等单位的专家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组织流程、方法、人员、职责及装备要求等进行了充分研讨,并形成了标准草案。2020年3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向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递交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组织工作规程》标准制定立项申请。2020年7月,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委员会批复立项本标准。

标准草案阶段: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标准制定项目立项批准后,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联合南京交警支队,组建了标准编制组,明确了各成员的工作职能与任务,先后完成欧美发达国家驾驶人考试评判组织相关资料收集编译工作,并赴江苏、山东、安徽、广东等省(市)开展实地调研工作,并完成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组织工作规程》标准初稿。期间,标准编制组赴全国各地开展深度调研,综合分析各类驾驶人考试工作情况,紧密结合地方工作实践,对标准初稿不断进行完善修改,形成标准研讨稿。为提高标准条款的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2021年4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邀请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辽宁省交警总队、山东省交警总队、苏州市交警支队、合肥市交警支队、南宁市交警支队、重庆市交巡警总队等单位的专家,组织开展了标准内容研讨会,对标准初稿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组织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并上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相关要求而编制的,本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有“依法依规”、“适用广泛”、“落地应用”、“便民利民”四个原则。其中,“依法依规”原则就是为了确保标准与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严格按照上位法以及相关部令、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适用广泛”原则就是为了保证标准的适用性,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组织规范操作流程和异常情况处置工作要求,适用于驾驶证初次申领、增加准驾车型、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和境外驾驶证换证、满分学习和恢复驾驶资格考试,以及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考试等所有驾驶人考试的组织管理;“落地应用”原则就是为了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在考试员配置、考场布局、考试系统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详细论证、系统梳理,力求提出的组织流程和处置办法符合实战需求,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便民利民”原则,就是按照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效能,考试组织流程设计在确保合理、规范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为考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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