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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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爆破物品进入作业面之前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作业面

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机械设备及无关人员。路基、隧道爆破时,

起爆站及作业人员距爆破位置不应小于300米,并应设防飞石、冲击波、

噪声等对人员造成伤害的设施;拆除、城镇、硐室等其他爆破安全距离

应根据爆破设计计算确定。

第二条爆破物品运送至现场后,必须要有专人保管,领用人现

场签字确认。要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

埋藏等;严禁将爆破物品存放在有电气焊作业及其他易产生电火花的

环境和施工照明等施工用电等带电体附近。

第三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爆破员实施,作业时必须携带爆破作业

证件,穿戴防静电劳保用品进行作业,不得携带手机、对讲机等无线

电通讯设备。

第四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技术负责人必须向所有作业人员进

行技术交底,所有人员在没有明确作业要求前不得擅自作业。

第五条爆破作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建、改建、扩建

或租用民用爆破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爆破物品,但爆破物品储存库

应经由公安部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后,报施工项目所在地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才可投入使用,爆破物品储存库投入使用

前需将评估报告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公司和所属公司的

安全监督部和物资设备部。

第六条必须建立完善的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建立库存台帐,

发放、退库台帐,回收散落、失效的爆破物品台帐,所有人必须按规

定进行登记签字。

第七条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制度,爆破物品的发放、领

取实行项目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制,被授权

人须持有第一责任人签字的授权书。

第八条爆破员根据当班施工任务选择炸药、雷管品种、规格及

数量,按照报批程序办理爆破物品领用手续,负责领取的爆破员应出

具经项目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通过的审批单,

保管员核实确认后,严格按照批准数量如数发放爆破物品,严禁超发

或少发。

第九条爆破员领取爆破物品必须穿戴防静电劳保用品,必须当

面核查领取的数量、规格、品种及编号是否正确。

第十条爆破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应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

每个施工作业项目要指定安全员负责全程监督,当班爆破员应认真清

点,并做好现场记录,如有剩余,当班清退回库,办理退库手续,不

准将其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

第十一条发放、领取、退回爆破物品时,爆破员与保管员应严

格清点、核对品种、数量、编码,分别填写炸药、雷管收支、交接登

记表,双方人员签字认可,并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保管员要正确使用民爆物品手持机进行发放、领取、

退回操作,确保电子数据、纸质台账与实际账物相符。不得将民用爆

炸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

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

清点,登记造册,上报施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公安机

关监督下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禁止随意丢失或掩埋爆破

物品。

第十四条报警值班室应安装值班报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库区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

守报警值班室,要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由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

正式职工执行看守任务,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

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巡查台账。

第十五条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

需进入者,必须经各项目主管安全、物资、设备的副职领导同意,并

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值班守护人员应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联络

方法,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

月检查”制度,项目执行三级巡回检查,民爆仓库列为重点巡回检查

部位。

第十八条三级巡回检查,分为项目经理的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

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项目主管安全、物资、设备的副职领导

的每周安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每日

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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