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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个人所得税会计实训;模块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一;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1日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正式实施。与分类税制相比,新税制将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规定预扣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预缴税款,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同时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依据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受雇单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大病医疗除外),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税款时进行扣除。;扣缴义务人是落实新税制的重要环节,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协助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流程图如下图所示。;(一)扣缴登记;(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2.电子模板方式报送
员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电子模板(见表6-2至6-7)报送给单位的,单位应将电子模板信息导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员工签字、单位盖章后留存备查。
3.远程办税端申报
员工可通过远程办税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并选择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通过这种方式报送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全部推送至单位,单位使用扣缴端软件获取员工已经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该方式下,员工和扣缴单位无须留存纸质扣除信息表。;(四)税款计算;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此预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
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当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当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
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上述三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为以下三个方面:
(1)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代扣代缴的计算方法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表6-11)计算应纳税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3.其他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支付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时,不用区分纳税人是否为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应直接采用以下方法代扣代缴。
(1)支付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2)支付财产转让所得的,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3)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以每次收入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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