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法理学——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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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标准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标准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标准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恋爱关系,如婚约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标准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种属关系、抽象与具体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标准的实现形式,是法律标准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二〕法律关系是表达意志性〔主体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根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表达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根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根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第二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著作权?胎儿继承权?

关于结婚?

法人: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非法人组织:不完全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

标准:年龄;智力状况

分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法人:完全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完全行为能力,依赖于业主或合伙人

关于结婚?;责任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刑事责任能力: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一〕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概念

1、古代文献中的“权利〞、“义务〞

荀子: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

商殃:穷那么生智而权利。

---权利意为“权势、权威〞

作为词语,“义务〞最早出现于汉代,但与现代的“义务〞含义不同。自春秋战国以来,一直用“义〞表达现代“义务〞概念的含义。到清末,才有了“义务〞这一明确的概念。

总而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没有积极保护正当权利、利益的观念。;2、原因:

〔1〕儒家传统观念的影响

〔2〕自然经济的影响

〔3〕宗法制度的影响

〔4〕专制制度的影响

3.西方社会为什么有“权利〞观念?

西方社会那么不同,商品经济产生、开展较早,法律源于契约,利于权利观念形成。西方的权利观念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但法与权利两词合一,没有形成系统理论。17世纪形成权利的理论,最早源起于古典自然法学派。

4、法律权利、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

19世纪:西学东渐,学界引入

1949年后:政治斗争使权利义务研究无必要无可能

文革后:学界研究------法律概念;二〕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概念

1、古希腊--开始对正当行为、正当标准的探讨

2、古罗马--以法律来支持但凡正当的事情

3、中世纪--把“正当要求〞称作“jus〞

4、17、18世纪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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