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卫生培训教材 - 咨询培训.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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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4)大部分的职业病目前无特效药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9

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

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4)大部分的职业病目前无特效药

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

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16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

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

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16

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

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都是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员工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基本概念

1、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人为的,如果这些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角膜溃疡、穿孔,甚至失明;皮肤较长时间接触引起灼伤,个别发生急性皮炎;慢性中毒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立即给氧。5)观察伤员的呼吸和意识状态,如有心跳呼吸停止,应尽快争取在4分钟内进行心肺复苏救护(勿;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角膜溃疡、穿孔,甚至失明;皮肤较长时间接触引起灼伤,个别发生急性皮炎;慢性中毒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

,立即给氧。5)观察伤员的呼吸和意识状态,如有心跳呼吸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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