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养护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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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为深化公路养护招

投标改革、规范养护站管理,为使公路及附属设施时常处于

良好的技术状态,节约养护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日常养护

规范化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发文字号】: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327号

【执行时间】

【信息来源】:交通部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

量和投资效益,办法》为深化公路养护招投标改革、规范养护

站管理,为使公路及附属设施时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节

约养护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提高养

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

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

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

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

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

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

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

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

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

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合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普通,先干

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

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

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

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对于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

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

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

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对修复、增设、绿化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

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

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

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

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筑暂时便道或者便桥,并做

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

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地(市)、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公路管

理机构难以及时恢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

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

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

械设备、设计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

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

施时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份的作业。

第十七条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

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

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养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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