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章程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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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章程范本

【篇一】

第一章

第一条依据《法》(以下简称《法》)和《人民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以下简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约束力。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名称:有限责任

第四条住所:,邮编码: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万园。

第七条需要减少资本时,必须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应当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减资后的资本不得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增加资本时,股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股

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

成“专有技术”、“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的出

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的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名录部分相一致。股认缴的

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设立时,全体股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

低于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可以在五年内

缴足。如果股选资料整理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

全体股的货币出额不得低于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人数超过三

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以货币出资的,应当

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转移手续。股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

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成立后,应当向股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成立日期;

(三)资本;

(四)股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盖章。

第十四条应当置备股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名册的股,可以依股名册主张行使股权利。应当将股

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第三人。第六章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帐簿;

(三)和被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

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新增资本;

(九)终止后,依法应得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法规及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股应依法行使股权利,不得滥用股权利损害或者其他股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

地位和股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股滥用股权利给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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