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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新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动争
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4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53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慧刘风霞董菁
【审理法官】程慧刘风霞董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汪新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当事人】汪新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汪新航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汪新航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汪新航提出的该案不属于重复诉讼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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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宣告死亡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汪新航提出的该案不属于重复诉讼的主张。《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
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
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
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汪新航于2015年起诉大地财险辽宁
分公司,后经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汪新航的诉讼请求本
质上和前诉一致,均为其与大地财险辽宁分公司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属于
重复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汪新航该项上诉主张,本
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汪新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
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13:25:1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汪新航已于2015年起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讼请求为“1、被告书面承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无理的、违法的、无
效的,同时严格履行合同,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和原告的人力资源管理岗位的工作权利;
2、被告撤销停薪的错误决定,正常发薪,并且承担可能由此造成的原告的五险一金(补缴
2014年11月20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损失的责任;3、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努力
挽回不良影响,对由此给原告带来的精神损害进行安抚,书面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4、被
告认真研究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因病住院的请假事宜,并予以书面批准;5、被告承担
由于对原告所在的3楼综合部办公室进行强行撬门压锁导致的公司财产的损失,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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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恢复原告的工位,承担霸占原告办公室导致的原告的文件,公司人事档案、办公及相关
私人物品的损毁及丢失的责任。一审法院已做出(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了汪新航的诉讼请求,此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沈中民五终字
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后汪新航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做出(2016)辽民申3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汪新航的再审申请。现汪新航以
要求“请求依法判定被告做出的《关于汪新航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停发其薪酬的通
知》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是虚假的、违法
的行为,判决被告撤销上述两个通知再次起诉来院,其理由亦是基于其认为大地财险辽宁分
公司单方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因此本案汪新航的该项诉请属于重复诉讼,应予以驳
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汪新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退回汪新航。
【二审上诉人诉称】汪新航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事实和理由:本诉与前诉的诉讼标
的完全不同,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诉讼请求完全不同,本诉的诉讼请求
实质上并不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综上所述,上诉人汪新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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