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pdfVIP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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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事故定性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

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规范***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生产

事故调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定性要本着总结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坚

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举一反三、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第三条本规定编制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号);

国家能源集团《火电生产建设单位安全环保考核评级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厂事故定性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电厂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

(一)全面负责电厂的事故定性工作,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

议;

(二)主持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事故的定性和人员

处理。

(三)部署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安全监察部职责

(一)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保证有效性;

(二)是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事

故全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牵头负责对涉及人身伤害、火灾、中毒、交通等事故进

行调查和原因分析,并编制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

(四)负责依据本细则提出事故初步定性和处理意见,并提交

安委会。

(五)监督检查事故防范措施落情况,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安全

再教育。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

(一)负责本规定技术方面的编制和审核,保证事故调查的准

确性。

(二)牵头负责异常以上设备事故发生后的事故调查和原因

分析、并编制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

(三)负责对异常及以上设备事故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负责

事故的全过程资料存档(备案)。

(四)负责将异常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资料提交安全监察

部。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

(一)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考核。

(二)配合安全监察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安全再教育。

第十条各部门(车间)

(一)配合事故调查部门的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

抵触;

(二)负责异常设备事故发生后的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并编

制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

(三)负责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并将完成情况及时反馈到安全

监察部;

(四)对本部门(车间)事故责任人和应教育人员进行安全再

教育。

第十一条员工

(一)任何人员有义务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接受事故调查人员

的询问,不得隐瞒、谎报;

(二)不得未经许可对相关事故资料、物件、历史趋势等进行

修改和隐藏。

第三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十二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

故:

1.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

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部门(车间)

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在生产现场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

过程中,发生本部门(车间)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二)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第十三条电力生产经济损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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