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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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时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投保人与承保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

第二章投保内容

第二条被保险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家具、电器、汽车等,具体详见投保清单。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承保人对投保人所指定的家庭财产承担以下责任:

1.火灾、爆炸、雷击、短路等导致财产损失的风险;

2.水灾、水渍、水管爆裂等导致财产损失的风险;

3.盗窃、抢劫等导致财产损失的风险;

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第四章保险费用

第四条投保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时间交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详见保险费用表。

第五章赔偿事项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承保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鉴定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人应及时向投保人赔偿。

1.住房损失的赔偿标准为被保险房屋的实际价值;

2.家具损失的赔偿标准为被保险家具的实际价值;

3.电器损失的赔偿标准为被保险电器的实际价值;

4.汽车损失的赔偿标准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5.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参照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协商。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书面通知承保人并经承保人同意,否则变更无效。

第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承保人,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八条对于因履行该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与承保人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保险合同到期前,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

第九章附则

第十条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总结

本合同为投保人与承保人在家庭财产保险方面达成的合作协议。通过合同的签署,承保人对指定的家庭财产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投保人需要按时交纳保险费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承保人。合同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等事项。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约。投保人和承保人应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以维护双方的权益。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旨在为被保险家庭财产提供全面的保障,确保投保人的财产在意外损失情况下得到适当赔偿。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的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二章投保内容

第二条被保险家庭财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家具、电器、珍贵物品、装修等,具体内容详见投保清单。被保险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规定。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承保人对投保人所指定的被保险家庭财产承担以下责任:

1.火灾、爆炸、雷击、短路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财产损失的风险;

2.水灾、水渍、水管爆裂等因水源及水运动导致的财产损失的风险;

3.盗窃、抢劫等人为因素导致财产损失的风险;

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第四章保险费用

第四条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时间交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详见保险费用表。若保险费未按时支付,将影响保险责任的履行。

第五章赔偿事项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承保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信息。承保人在收到通知后,将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查勘并对损失进行评估。经鉴定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人应及时向投保人赔偿。

第六条赔偿标准:

1.住宅损失的赔偿标准为被保险住宅的实际价值减去保险额度和适用的免赔额;

2.家具、电器损失的赔偿标准为被保险家具、电器的实际价值减去保险额度和适用的免赔额;

3.珍贵物品、装修的损失将根据实际损失和市场价值进行协商确定;

4.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将根据实际损失和市场价值进行协商确定。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书面通知承保人,并经承保人同意后方可生效。未经承保人同意,变更行为无效。

第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承保人,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解除。解除合同后,保险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争议解决

第八条对于因履行该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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