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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公司法修改背景和历程
从维多利亚时代从事铁路建设的公司到今天的开放公司,英国作为世界上公司肇始最早的国家,其公司和公司法已有150多年的历史。英国虽为判例法国家,但其公司法却体现为成文法。英国公司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44年的合股公司法和1855年的有限责任法。19世纪和20世纪,英国公司法定期修改。英国分别于1908年、1929年、1948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1年、1985年和1989年对公司法作了修订。这种修订分为“补充”和“合并”两种方式。前者指在法典之外,以修正案的形式补充规定新的内容;后者则是将旧法和新修订的内容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典。在这些修订当中,1985年公司法最为重要,为以往历次修订的集大成文本。而最近的一次修订为1989年。此次修订采取添加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执行欧共体(现在的欧盟)有关公司法的指令[1]。
不停的增添修补,使公司法的体系过于庞杂和臃肿。更为突出的是,英国现行公司制度的主要框架和基本结构是在19世纪中叶奠定的,其许多内容已经严重落伍、不合适宜。例如,条文繁琐、晦涩,过度管控,削弱了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对一些重要问题如董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对大小公司不做区分,对股东会议和章程的规定等十分刻板等等。简而言之,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迅速发展的今天,英国公司法中的许多制度安排,已经成为投资、竞争和经济增长的绊脚石。一个真正现代和有效的框架能促进企业、增强竞争和促进投资,相反,一个无效或过时的框架会阻碍生产力的增长,以及削弱投资者信心[2]。正因为如此,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要求全面改革公司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了对英国正在实施的公司法体系作一个长期和根本的检视,寻找怎样才能使其与时俱进,英国于1998年启动了全面修改公司法的历程。1998年3月,英国贸工部(DeprtmentofTrdendIndustry,DTI)发布了名为《公司法现代化与竞争经济》(ModernCompnyLwforCompetitiveEconomy)的咨询意见书。为了便于审查工作的开展,英国专门成立了负责审查领导工作的指导小组(theCompnyLwReviewSteeringGroup),基础广泛的咨询委员会以及审查负责人。审查项目分成为若干不同的子项目,分由不同的工作小组完成后向指导小组提出报告。自1999年至2001年三年间,英国贸工部公布近十份审查报告。作为审查报告的回应,英国政府于2002年7月公布了名为《公司法的现代化》(ModernizingCompnyLw)的白皮书。该白皮书广泛地采纳了审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提出了推进公司现代化的具体意见。
在公司法审查意见和2002年政府白皮书的基础之上,英国政府于2005年3月公布了《公司法改革白皮书》(CompnyLwReformWhitePper),提出了全面改革公司制度以适应现代企业的需要的政府意见。[注:关于“中小企业”,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划分标准不一样,但多从从业人员、资本金、销售额等量的标准来区分。欧美发达国家一般把“中小企业”称为“小企业”。从各国立法来看,“中小企业”主要是从产业法角度界定的(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涉及国家扶持和优惠政策。在私法领域,“中小企业”是个模糊概念,一般是相对公开募集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主要有中小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中小公司”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相当于美国的封闭公司,英国的私人公司)。]本文所谈的英国公司法修改正是基于2005年3月公布的《公司法改革白皮书》[1]。
二、英国中小公司区分立法解读
2005年《公司法改革白皮书》,应该说是英国历史上为适应现代社会需要而作的一次最全面的修改,修改内容是多方面的,例如:增强股东参与和长期投资文化;使设立和经营公司更容易;为将来修改提供灵活性等等。其中最具颠覆性的修改是“首先考虑小公司”的修改:长期以来,各国公司法制度一般都是为大公司设计,对小公司采取例外适用的作法。但英国公司法修改草案认为,公司法所作的制度安排应围绕小公司来展开,而对大公司采取例外适用。具体来看,英国这次针对小公司的立法修改有[2]:
(一)确立区分立法的指导思想
在这次公司法的修改中,英国政府认识到,今天英国有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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