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法律职业伦理》 课件 第3、4章 律师保密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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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法律职业伦理》第三章律师保密规则第三章律师保密规则第一节律师保密规则概述第二节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第三节律师保密义务本章概要:本章论述了律师保密规则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律师保密规则的渊源、类型和基本内容,梳理和介绍了我国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和律师保密义务的渊源与主要内容,探讨了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问题。第一节律师保密规则概述一、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规则和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则以委托人—律师关系为分界点,我国的律师保密规则包括两种类型:(一)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规则: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规则以“权利”来界定律师保密行为的性质,主要通过排除外界力量的干预来保护委托人—律师关系,促进委托人与律师的坦诚交流。(二)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则:律师保密义务规则以“义务”来界定律师保密行为的性质,主要通过强调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促进委托人与律师的坦诚交流。第一节律师保密规则概述二、律师保密规则的理论基础一般来说,律师保密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律师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二)律师职业活动的对抗性(三)保护委托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四)维护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和利益第一节律师保密规则概述三、律师保密规则的基本内容(一)律师保密规则的主体律师保密规则的主体主要包括律师和委托人。在委托人—律师关系中,律师一方依法对委托人承担着保密的义务,而委托人一方依法享有要求律师保守其秘密的权利。(1)律师及相关人员。需要保守秘密的律师及相关人员包括:律师、律师之外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2)委托人及其代表。委托人是依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与律师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第一节律师保密规则概述三、律师保密规则的基本内容(二)律师保密规则的客体律师保密规则指向的客体,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等,具有如下特点:(1)职务性:律师应保守的秘密一般是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得的,既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辩护或代理活动,也包括仲裁、调解和法律顾问等职务活动。(2)秘密性:所谓秘密性,是指除了委托人、律师以及法院等特定主体外,社会公众无法从公开渠道获知的状态。第一节律师保密规则概述三、律师保密规则的基本内容(三)律师保密规则的期间律师保密规则的期间,是指律师对秘密信息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内需要保密。(1)律师保密的开始时间:我国目前关于律师保密规则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保密的开始时间。(2)律师保密的结束时间: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伦理要求律师在委托事项终结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第二节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一、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一般理论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特权,指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对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从委托人那里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信息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核心是一种利益权衡原则,即“保证任何人都能够自由地获得法律上的帮助和建议,而无须担心上述信息会被公开”的社会利益,超过了律师披露相关事实而获得的社会利益。目前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律师职业伦理普遍规定了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在国际司法文件中,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也获得了体现。第二节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二、我国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第一次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其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同样的内容。第二节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二、我国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一)我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规定的特点(1)我国目前仅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中都没有规定律师—委托人特免权。(2)我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保护范围,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这一规定在界限上是不明确的。(3)我国现行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例外,是指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第二节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二、我国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二)我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对交流秘密性的保障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会见或者书面等形式交流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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