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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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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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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一、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100分)

1.试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的性质及历史意义。

答:《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历史意义: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重要文件。意义:它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

2.试述北洋政府时期立法活动的特点。

答:(1)保留了清末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其立法多以清末新订的法律为蓝本。

(2)引进西方法律原则,继续在清末法制改革未及之领域进行新的立法。

(3)制定颁行众多单行法规,其中大部分属于特别法。

(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以补充成文法的不足。

3.试述六法体系的主要内部和特点。

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4全文共2页,当前为第2页。答:①基本法典。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因为没有制定大而的专门行政法典,在“六法”体系中行政法仅以内政、地政、经济、财政、教育、人事等分类集合,构成行政法规系统)。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国民党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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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关系法规。所谓“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等。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③判例、解释例。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是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例,具有法律效力。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4.试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答: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4全文共3页,当前为第3页。意义: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行,标志着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正式肇始。单纯从宪法条文看,可以算得上近代中国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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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述中国古代的选贤任能制度及官员考核。

答:选贤任能制度:①原始社会:“禅让制”,选贤任能。②夏、商、周:“世卿世禄制”③秦朝:商鞅变法中提出:奖励军功。按军功授爵,有军功就有爵位。④两汉:察举制和征辟制。⑤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注重门第出身。⑥隋唐及以后:科举制,隋创立唐完善明发展至顶峰。

官员考核制度:①西周时期,实行了一些初步的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内容为,“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②春秋战国时期将各地的垦田赋税、刑罚治安、武器装备、财政支出、户籍数目、属吏治状以及监狱在押人犯等情况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内容。

③秦统一全国后,制定了《课律》等法令,提出良吏、恶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标准,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检验,以杜绝贪污。

④汉代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西汉对官吏考核分为两大系统:一是纵向的,中央考核郡、国,郡、国考核县,县考核乡、里、亭。这是上下级的层层负责制的考核,称为“上计”制度。二是横向的,是中央各部门及地方的郡、国、县的长官对所属僚佐的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4全文共4页,当前为第4页。部门负责制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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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隋唐时期,官吏考核制度已日臻完备。唐代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德”、“行”两个方面。“德”包括官吏的品质、道德修养以及对君主的忠、信、笃、卫等;“行”包括官吏的能力大小、守职的勤惰、政绩的好坏等。

⑥宋代沿袭了唐朝的考核标准,但内容有所变化,为“四善七事三最”,宋神宗时又改以“四善四最”。

⑦明代的官吏考核分“考满”与“考察”两种。“考满”是指在官员任期内定期举行的考核。“考察”是不论官员的任职时间,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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