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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04-08发布2002-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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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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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第1、2章为推举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掌握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掌握中心
复旦高校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掌握中心
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邵强于永中施瑾赵容刘江吕伯钦梁友信傅慰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TJ36—79与本标准不全都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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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全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帮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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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2—1988电离辐射防护规定
GB10434—19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l0436—19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0437—19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11654—1989~GB11666-1989、GB18053-2000~GB18083—2000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C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CB16910—1996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GB50034—19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l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掌握设计规范
GBZ2—2002工作场全部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0ccupationalExposureLimits)1997
ACGIH(AmericanConferenceofGovernmentalIndustrialHygien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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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则
3.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掌握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进展,特制定本标准。
3.2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乐观实行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实行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标准的有关规定.
3.3工业企业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实行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帮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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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址与总体布局
4.1选址
4.1.1工业企业选址需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4.1.2建设单位应避开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4.1.3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4.1.4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掌握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4.1.5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开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
4.1.6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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