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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工业部氢氧站设计规范
国家电子工业部氢氧站设计规范
国家电子工业部氢氧站设计规范
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421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简略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讨论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简略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讨论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讨论总院、武汉钢铁设计讨论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讨论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化的调查讨论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阅历,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掌握,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阅历,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讨论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平安生产,节省能源,保护环境,满意生产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
一、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
二、供氢站;
三、厂区和车间的氢气管道。
第1.0。3条氢氧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氧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定为1区爆炸危险环境。
第1。0.4条氢氧站内有关氧气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
?????其次章站区布置
第2.0.1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一、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二、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三、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四、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m;
五、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表2.0。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
或
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20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格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②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和工作压力(肯定压力9.8x104Pa)的乘积计算。
③总容积不超过20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④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⑤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3的规定。
表2。0.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铁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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