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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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1.5.1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这一原则要求对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认真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国家对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处理原则的具体规定如下: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只有找到真正的原因并澄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这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当然,处理事故责任者必须谨慎,避免事故责任追究的扩大化。

如果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的人没有受到教育,他们不会放过。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

公众知道事故的原因和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的发生,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1.5.2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5.2.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

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5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

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在各个行业的施工中都发生过安全事故,都应当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还承担着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收到了事故报告

告后,按照下列规定报告事故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响应应急预案,或采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5.2.2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的调查由专门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进行。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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