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现状及其前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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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现状

及其前景

角度:=2\*GB3②后现代主义

丁烨

K201102016

摘要: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最重大的学术理论之一,不仅迅速波及全球,而且几乎影响到所有的学科领域当然也包括法学。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中国法学如何应对后现代的挑战是每一个注重中国法学理论建构的人不得不面对、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建构

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现状及其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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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后现代法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泛文化思潮。它主要是指一种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批判、否定、超越现代主义的理论基础、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为基本特征的思维方式。后现代主义起初是以彻底否定现代主义的面目出现的,人们称其为激进的后现代主义,其思维方式是以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以及多元性为特征,其理论表现为反基础主义、反本质主义、非理性主义、解构主义等。

法学界讨论后现代主义是比较晚的。根据有限的考察,西方后现代法学发端于20世纪后半叶。就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来看,法律至上性、自治性、法律自身一致性的理论受到挑战。其中法院功能的变化被认为是后现代法学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即法官在某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是机械地适用普遍性的规范,而是通过大胆的“解释”进行法律规范的创造。更为激进的后现代解释和解构观点则对司法体系的合法性和法律研究的完整性提出了质疑。在他们看来,法律是政治的、主观的、有争议的,仅仅因人而异的解释,甚至认为有关法律的任何一种解释都不是真正合法的,他们对法律作者(立法者)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提出了诘难,并指出法律判决是武断的。他们希望他们的后现代法律“将成为一种有益教化的知识,通过拓宽和深化我们的法律视野,它将为社会和个人生活的根本民主化作出贡献”。

二、一种质疑声:中国法学正在走向后现代吗?

对于中国法学界而言,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后现代主义引入中国法学的实际意义,即一方面它的引入是否足以导致解构和颠覆现代法学传统、丧失法律权威,另一方面,引入后现代法学理论能否用来解决中国社会法律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赞同的不多,反对的不少。反对的理由有两点是最有说服力的:

第一,中国法学所面临的是前现代的问题,而不能开后现代的药方。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即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人治向法治,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时期,与西方社会的转型属于不同的阶段。因此当前最需要的是现代法学而不是后现代法学。现代法的精神是自由、平等、民主,现代法的作用就是启蒙。

第二,与其他学科相比,后现代主义对法学尤其是对法律实践的影响甚小。这是因为法学的应用实践性很强,它必须要回答和解决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

应当说,拒绝后现代法学理论已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后现代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已经不是有没有影响的问题,而是一个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的问题。在我们看来,中国法学已不是简单地接受某一后现代的学说、理论,而更重要的是,要用一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来分析中国法学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中国法学是不可能不进行后现代的一些思考的。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又要实现工业化,同时也已进入了信息社会。因此确切地说,中国面临的问题,前现代的有,现代的有,后现代的也有。中国法学理论的建构应当适应这样的社会现实。我们研究中国,需要寻找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来分析解决中国社会的法律问题,而不能盲目地抄袭西方的概念和理论。我们要建立自己的一套法学理论,这一理论的建构应既是民族的,又是世界的,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符合时代潮流,只有如此中国法学在世界法学之林才能占得一席之地。因此,如果不考虑后现代观念对中国法学不断发展的过程有所贡献的话,那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三、中国法学基本问题之再审视

中国法学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方法论等问题,其中关于法的本质、法的普适性、法的确定性等问题引起了截然对立的争论。按笔者个人的粗浅理解,重新审视似乎主要涉及下面诸问题。

1.我们需要普适主义的法学吗?一般认为,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主要是研究法律现象中带有普遍性质的问题,从而发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并以此建构法学理论体系。我们在创建中国法理学时一直也强调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但是马克思主义讲得多,而对中国国情却强调得不够,对法的原理讲得多,对法的实证分析研究得不够。

2.反本质主义法学。本质主义的观点是每一种事物都有一个决定该事物的特性,而那事实上就是该事物形而上学的本质。因此,如果这种特性失去了,假设中带有这种特性的事物也就不再是我们认为应当是的那种事物了。后现代法学者普遍倾向于认为法无本质,法律的本质是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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