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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6篇)

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

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基本准则,在本省行政区

域内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药品质量管理领导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体系,实施药品质量方针,并保

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

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医疗机构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该机构

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或专门人员。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购进、

验收、储存、陈列、拆零、调剂、特殊药品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卫生管理以及人员教育、培训、体检等,并定期检查

和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内部评审,

确保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

第七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与其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

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

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有国家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

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

康档案。发现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当调离

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药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

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对培训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章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十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

可证(批发)》的企业购进药品。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购进或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置

的制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向首次供货单位索取以下材料,

并建立档案将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一)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

证》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

件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五)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药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购进药品的合法票据;

(七)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或合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购进进口药品,除本规定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

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同批号药品的《进口药

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加盖供货方

原印章。购进生物制品的,还应当索取加盖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

业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

件、资料和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

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药品通

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

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验收人员应当在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场所和规定

的时限内,对购进药品、销售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对药品的

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做到票、帐、货相

符,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

少于三年。

第五章药品储存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储存场所、设备、

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应当符合要求。药品库应与办公、辅助、生活区域分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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