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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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

居间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居间在经济生活领域通常又被人称作“中介”,居间合同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前,属于无名合同,其主要由《民法典》中最类似的条款加以调整,而在《民法典》中,设专章对居间合同加以规定,明确了其作为独立出名合同的法律特征,这对调整我国日益发达的居间活动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依据该法条,可以看出居间合同通常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为他方供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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