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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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消化内

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

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

其医师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

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胶囊

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等诊疗技

术。

消化科涉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参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

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消化内

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

1.临床科室。

(1)三级医院设有消化内科或者普通外科。

(2)其他医疗机构应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

的临床科室或者协作转诊机制。

2.消化内镜诊疗室。

(1)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

(2)有满足消化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

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

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三)有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

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

(四)有单独的消化内镜清洗消毒房间、内镜清洗消毒

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

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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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10年,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或者具备与从事消化内

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

病例不少于50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

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或者累计完成按照三级

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2)病例不少于1000

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率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开展消化系统肿瘤相关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

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放射

治疗科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1.开展消化内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消化内

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5年以上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

事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预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

不少于200例。

(3)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

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取得主

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消化

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

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3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

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消化内镜诊

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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