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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7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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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已经成为企事业

单位创新的一个亮点,也是衡量创新型城市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下

文是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

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

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

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

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

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

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

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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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

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

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

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

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

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章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

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

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

福利待遇;

(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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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

(五)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制

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

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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