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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
自查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安全
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
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保证食品
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
查评价,达到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三条实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
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
重要措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
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自查行为。
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
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食品经营
活动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并对照食品安全自查表,如实做好
相关记录。
五条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制度自查是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
的适用性进行自查和修订;定期自查是对生产经营条件保
持、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
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检查评价;专项自查是获知食品安
全风险信息后开展的专项检查。
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开展
一次制度自查;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周
至少开展一次定期自查,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
程,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定期自查;获得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七条对食品安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
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
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
消费者造成伤害。
八条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持
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
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九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智慧餐饮信息平台开展食品
安全自查,并以电子记录形式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二年。
十条按照信息公开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原则,鼓励餐饮服
务提供者将每次自查情况在店堂醒目处或餐饮信息平台公
示。
十一条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现状,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的真实性、时效性负
责。
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
可自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
品安全自查。
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
自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可
以采取实地检查、网络在线抽查等方式进行。
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依据《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件: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表
附件:
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表
位名称:自查类别:定期自查()专项自查()
检查
查项目结果要问题
1.食品安全责任。合格①未制定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②从业人员不知
整改道本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③食品安全责任执行不
到位。
合格①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校长(园长)为
2.▲食品安全校长(园
整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②校长(园长)未每学期召
长)负责制。
一、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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