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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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

自查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安全

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

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保证食品

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

查评价,达到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三条实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

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

重要措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

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自查行为。

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

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食品经营

活动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并对照食品安全自查表,如实做好

相关记录。

五条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制度自查是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

的适用性进行自查和修订;定期自查是对生产经营条件保

持、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

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检查评价;专项自查是获知食品安

全风险信息后开展的专项检查。

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开展

一次制度自查;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周

至少开展一次定期自查,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

程,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定期自查;获得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七条对食品安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

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

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

消费者造成伤害。

八条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持

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

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九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智慧餐饮信息平台开展食品

安全自查,并以电子记录形式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二年。

十条按照信息公开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原则,鼓励餐饮服

务提供者将每次自查情况在店堂醒目处或餐饮信息平台公

示。

十一条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现状,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的真实性、时效性负

责。

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

可自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

品安全自查。

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

自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可

以采取实地检查、网络在线抽查等方式进行。

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依据《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件: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表

附件:

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表

位名称:自查类别:定期自查()专项自查()

检查

查项目结果要问题

1.食品安全责任。合格①未制定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②从业人员不知

整改道本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③食品安全责任执行不

到位。

合格①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校长(园长)为

2.▲食品安全校长(园

整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②校长(园长)未每学期召

长)负责制。

一、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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