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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要求
环节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3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
3
<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储罐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
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
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3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单一
3
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的,装载过程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装载a)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挥发性有机液体采用底部装载方式;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小于200mm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废气输送
泄漏检测值不超过500mmol/mol
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
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物料投加和
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
卸放
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
排放VOCs的蒸馏、分离、提取、精制、干燥等生产环节在密闭设备中进行,非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
收集,并配备废气净化处理装置
化学反应
常压带温反应釜上配备冷凝或深冷回流装置,减少反应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料的损耗,不凝性废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
施
反应釜放空尾气、带压反应泄压排放废气及其他置换气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涉VOCs和产尘固体产品包装配备有效集气处理设施
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离心、过滤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
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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