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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妇儿死制度--第1页
孕产妇、围产妇儿死制度
第一篇:孕产妇、围产妇儿死制度
孕产妇、围产妇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制度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设专人负责本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
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登记凡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包括死产、死胎、新生儿和
出生缺陷儿。
3、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凡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妇幼保健所,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所。
4、及时与儿科联系,了解转儿科治疗的新生儿情况,并做好围产
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收集本院出生围产儿缺陷、死亡报表。
5、每月8日前完成月报的上报。
6、及时做好出生缺陷、死亡的汇总、补漏、上报工作。
7、具体负责人在报表前必须对上报的所有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二篇:围产门诊孕产妇的各种管理制度
目
录
一、孕产妇急救转运制度
二、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制度
三、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合作制度
四、产儿科合作制度
五、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六、急危重症抢救报告制度
七、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八、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制度
九、接(出)诊及反馈制度
十、急救流程图
十一、急救知识培训制度
(一)孕产妇急救转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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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麻醉等
技术和相应设备以及急救药品,而且急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
2、向全社会公布急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免费接诊孕产
妇。接电话后5分钟内出车,危重孕产妇到达医院后5分钟内处置。
3、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
需要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必要时一面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由医院派
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
4、转诊、接诊的医务人员在转运途中进行院前急救。并根据病情
需要,保持与医院联系,以便更好地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3、转诊过程的要求:医院如遇有特别危重或合并严重并发症的孕
产妇,本院在技术或设备上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上转。对下级医院转入
的病人必须认真接待,并将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及时反馈。
一、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监护制度
1、凡遇急危重症病人,产科抢救小组成员,主管医生、主治医生,
必须立即到达现场,由科主任统一指挥组织进行紧张有序的抢救。并
报告急救中心急救小组组长。
2、护士长带领有关护士,密切配合医生进行抢救,准备好一切抢
救药品及器械。
3、由一名护士专人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及各种监护数据变化,
准确记录,随时向有关医生报告,及时处理。
4、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负责详细随时记录病情变化,开出医
嘱及有关项目检查。
5、严格执行医嘱,精心做好各项护理,防止交叉感染。
6、保持抢救室安静、整洁。
7、医生、护士认真做好交接班,除交接班记录外,还须做好床前
交班。
四、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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