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总结(3篇).docVIP

某镇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总结(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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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总结

____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二章建设

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____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管道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防洪、通航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____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____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____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____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____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____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____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避让,或者管道覆土厚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且无法避让的养殖水域、蔬菜大棚、温室、经济作物、家畜棚圈、果园、林场等区域,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应当按照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服从先开工建设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的原则,由管道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所有权人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制定相遇区段的施工方案。在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的区段,一方按照其设计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对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十七条管道企业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投产试运行____日前,将有关规划建设资料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管道规划建设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八条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标识:

(一)管道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被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管道穿(跨)越河流的地段;

(五)管道穿越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的地段;

(六)管道穿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段;

(七)管道经过的路口、村庄;

(八)其他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地区。

第三章保护

第十九条管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有关管道保护以及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群众护线等工作。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管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完善维修保养措施,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____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检验。

检测检验单位应当对检测检验结论负责;管道企业应当将检测检验报告报省

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专职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专职护线人员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三条鼓励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管道企业可以与管道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将管道委托其负责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管道发生泄漏的,管道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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