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44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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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

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而制定的。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国家

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工作。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

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

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制

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

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

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

和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

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

求。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

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

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的

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还应

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科室负

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监测、预警、分析、

评估、反馈工作以及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则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

括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反馈工

作、制订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等。

第十二条规定了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

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制

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

与控制工作,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

施,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

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

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

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规定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

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

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

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医疗质量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

规定,以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要求医疗机构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

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需要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

力资源配备也需要满足临床工作需要。此外,医疗机构开展医

疗技术需要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并加强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遵循临床诊疗指南、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

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

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要求医疗机构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

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

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临床用

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

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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