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第一庭:关于建设工程纠纷八个法官会议纪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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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一庭:关于建设工程纠纷八个法官会议纪要

1、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

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

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法官会议意见: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

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

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

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

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

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

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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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

实际施工人。

2、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

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法官会议意见: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

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

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

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

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偿。

3、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

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

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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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承包人已经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申请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另行起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会议意见: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

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

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

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

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

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

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

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款解释是为保护农

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实践中存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分

别起诉请求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为防止不同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

就同一债务分别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清偿的情形,需要对承包人和实际

施工人的起诉做好协调。在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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