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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医疗救治管理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通过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实施内科或外科医疗救治,明显
改善病人症状和体征,基本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提高
生活质量。
(二)原则
1、坚持适当减免、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
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施医疗救治,医疗费用予以适当
补助。
2、坚持综合使用、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
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要
与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
重复。
3、坚持医疗安全、保证质量的原则。医疗救治应精心
组织实施,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通过医疗救治,使
患者临床症状和体征逐步改善或消失,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
(一)晚期病人的诊断
晚期血吸虫病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按照卫生部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执行。
(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
1
1、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诊断标准,有因
晚期血吸虫病并需住院进行内科治疗的症状;或有晚期血吸
虫病的外科手术指征。
2、2010年全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核查后经省认
定列入救治范围的晚血病例。
对经医疗救治后,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
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临床治愈标准及处理(试行)》(附
件2)执行。
3、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人。首次诊断的晚期血
吸虫病病人为新增病例,晚期血吸虫病临床治愈后重新出现
症状、体征及其并发症,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肝硬化、脾肿
大等,可作为晚期血吸虫病复发病例。自2012年起,需列
入救治范围的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例由县级晚期血
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组作出初步诊断,并附相关诊断依
据。县级经初步诊断,需纳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上报市级初审。经市级晚血病人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初审
后,报省级晚血病人救治技术指导小组审核。经省级晚期血
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方可纳入医
疗救治范围。
省级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小组每年3
月和10月分两次对各地上报、需纳入救治范围的新增或复
发病例进行集中审核。省级审核依据县级作出初步诊断的实
验室检查、超声检查及体检结果等,必要时对病例现场复诊。
2
急、危、重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可先行组织救治,再申
报审核,费用先自行支付。经确认列入救治范围的,相关医
疗救治费用按照救治工作程序申请补助。对不符合纳入医疗
救治条件的,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4、各地报省级审核、需纳入医疗救治范围的新增或复
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例,须同时附《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人个
案调查表》(见附件3)、各项必要检查原始报告单(超声检
查须附能够反映肝实质变化、腹水或脾肿大的影像图;实验
室检查报告单,心电图单;巨脾型须附食道钡餐造影的影像
图;结肠增殖型须附肠镜检查图像及病理报告;所有原始记
录必须为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或其它
经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方为有效)、晚期血吸虫病
病人诊断证明书(见附件4)。已经先行实施医疗救治的急、
危、重病例,须同时附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
5、非血防区发现的晚期血吸虫病疑似病例,由省卫生
厅指定市级晚期血吸虫病定点医疗机构作出诊断,省级指导
小组予以审核是否纳入医疗救治范围。
6、已死亡和治愈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不得纳入医疗救
治范围。
(三)医疗救治的程序
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医疗救治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医疗救治申请表(见附
件5)、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晚期血吸虫病诊断
证明书。
3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供
的个人资料、诊断结果等。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
虫病病人,根据患者的病情,组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
治定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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