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税申报政策解读及实例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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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税申报政策解读及实例分

作者:林彩云日期:2013-01-11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

关心的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以

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

事项做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

计算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还是没有明确的解释。2010年7月底,

CTAIS2.0系统补丁升级后,所得税业务模块增加了“2009年企

业清算所得税”这个新模块,至此,企业所得税清算业务从政策

层面到实务操作层面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涉税处理体系。原来,

虽然政策规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但由于CTAIS2.0系统

没有相关的录入申报模块,因此,对于需要清算申报的企业所得

税户在注销时实际上仍然没有办法进行清算。现在,由于所得税

清算申报模块已升级到位,而且系统也会对需要办理清算的所得

税户在注销时进行监控,清算所得税申报才开始进入实际执行阶

段。

然而,由于实务操作经验较少,政策宣传辅导不够,2010年7

月以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工作并不顺利,存在着诸多问题,

如:不少企业在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对清算所得税的概念理

解模糊不清,混淆清算所得与经营期所得,清算申报表填写随意

性强,清算期间随意填写,有的清算期间居然只有1天,不少纳

税人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都是零申报,等等。为此,笔者特

意将相关清算所得税政策与实际申报实务结合,对清算所得税申

报相关知识进行整理解析。

一、相关政策

关于清算所得税申报的相关政策不多,主要有:一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清算相关内容的简要规

定。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该文件就企业

清算的范围、内容、清算所得的计算等清算所得税申报的相关事

项做了进一步明确。三是相关指导实务操作的文件,包括:《关

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

税函〔2009〕388号》,对清算所得税申报填写作了说明;《关

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对清算期间进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SPAN企业清

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10〕676号),

对清算所得税申报及相关业务需要实现的需求和功能进行了详

细描述。

二、清算条件

根据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范围是指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也

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清算条件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所得税征收方式

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都是清算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企业在什么条件下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呢?这须要结

合财税〔2009〕60号文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税函

〔2010〕676号文件进行理解。

(一)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应进行清算的企业有: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对于第一点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

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

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

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2)企业破产。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

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

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

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

销,应当进行清算。

对于第二点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9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企业

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

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

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企业分立中,被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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