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清算所得税申报政策解读及实例分
作者:林彩云日期:2013-01-11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
关心的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以
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
事项做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
计算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还是没有明确的解释。2010年7月底,
CTAIS2.0系统补丁升级后,所得税业务模块增加了“2009年企
业清算所得税”这个新模块,至此,企业所得税清算业务从政策
层面到实务操作层面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涉税处理体系。原来,
虽然政策规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但由于CTAIS2.0系统
没有相关的录入申报模块,因此,对于需要清算申报的企业所得
税户在注销时实际上仍然没有办法进行清算。现在,由于所得税
清算申报模块已升级到位,而且系统也会对需要办理清算的所得
税户在注销时进行监控,清算所得税申报才开始进入实际执行阶
段。
然而,由于实务操作经验较少,政策宣传辅导不够,2010年7
月以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工作并不顺利,存在着诸多问题,
如:不少企业在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对清算所得税的概念理
解模糊不清,混淆清算所得与经营期所得,清算申报表填写随意
性强,清算期间随意填写,有的清算期间居然只有1天,不少纳
税人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都是零申报,等等。为此,笔者特
意将相关清算所得税政策与实际申报实务结合,对清算所得税申
报相关知识进行整理解析。
一、相关政策
关于清算所得税申报的相关政策不多,主要有:一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清算相关内容的简要规
定。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该文件就企业
清算的范围、内容、清算所得的计算等清算所得税申报的相关事
项做了进一步明确。三是相关指导实务操作的文件,包括:《关
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
税函〔2009〕388号》,对清算所得税申报填写作了说明;《关
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对清算期间进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SPAN企业清
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10〕676号),
对清算所得税申报及相关业务需要实现的需求和功能进行了详
细描述。
二、清算条件
根据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范围是指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也
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清算条件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所得税征收方式
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都是清算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企业在什么条件下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呢?这须要结
合财税〔2009〕60号文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税函
〔2010〕676号文件进行理解。
(一)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应进行清算的企业有: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对于第一点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
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
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
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2)企业破产。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
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
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
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
销,应当进行清算。
对于第二点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9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企业
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
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
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企业分立中,被分立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