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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综合楼设计规范

篇一:办公楼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

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

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IOOin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IOOln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L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

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

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

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

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

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

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

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

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

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

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

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

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

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L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

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

组成。

第3.L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

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

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

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

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

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

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bn,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

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

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L7条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L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表3.1.7

走道长度(In)走道净宽(lI)

I

单面布房双面布房

≤40

401.30

1.501.4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

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o

第3.1.8条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

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6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

o

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条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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