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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瓶颈性问题及解决办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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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娅杰

(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00)

【摘要】我国自2003年开始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虽然十年来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的矛盾问题,只有解决好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制约,从根本上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铺平道路,才能为我国实现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以及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政府购买;制约;服务型政府

在全社会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的新阶段,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既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从改革实践看,在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最终责任的前提下,放开公共服务业市场,有利于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满足多样化服务需求、减少公共服务成本、提升公共服务业发展的效率与水平。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推行10多年,但是对于大多数地区来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属于尝试和试点阶段,并且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发展瓶颈,只有突破瓶颈,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才会迎来新的快速发展,积极推动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主要瓶颈性问题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的转移,呈现出购买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购买影响广泛化、履约验收复杂化的特点。目前,除上海市、广东省、北京市等地外,全国大多数省区的情况基本相同,纳入政府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基本为政府维持自身运转和开展日常活动所需的服务。可以说,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均属于较新的工作领域。

瓶颈一:政府自身的意识问题。现阶段大多数政府部门还没有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计划。一方面,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多年以来在其内部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运行模式,其对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存在顾虑,怕“买不好”;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往往是行使公共权利的过程,在这一点上考虑,不少部门不愿意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怕“没事干”。

瓶颈二: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问题。中国民族宗教网发布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及社会功能研究》指出,这些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经费欠缺、人力资源失衡、组织结构不完善、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上海市、广东省等先行试点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地区遇到的难题也说明了这一问题,据2013年9月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第57期)财政部班调研组的调研文章指出:“目前,广东省社会组织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培训、会议等方面,与《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中公布的服务范围相比,当前的社会组织只能承接其中10%的服务项目,其他90%的项目受资金、人员、专业资质、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难以承接”。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呈现出“橄榄型”的格局,一方面是政府部门“不愿买”、“不敢买”,另一方面社会组织“难承接”,中间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和社会各界的迫切关注。

二、多管齐下,突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瓶颈

第一,转变观念,明确市场机制下的政府职能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政府的角色从传统的“掌舵者”变成为“划桨人”,提供公共服务不再是政府的主要职能。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政府作为购买合同的一方,主要职能是监督服务的实施并且通过公众对服务的评价,对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考核。

第二,多方给力,提高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民政、经信等部门培育社会组织,探索开展分类培育孵化基地建设,做好社会组织培育孵化,特别在资金、场所、人员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扶持。同时,各级财政、民政、市委、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会组织业务培训指导,努力增强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力、承接政府职能的能力和购买政府服务的承接能力,加强对县(市、区)的培训指导,定期举办政府购买服务培训班,指导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和项目典型案例编制业务以及有关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工作。

第三,加快改革,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的去行政化

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总体来看,一些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在公益性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条件转型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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