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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职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违法违规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2、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施工时间在5天以下的,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害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责令改正,罚款10000-37000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时间在5天以上10天以下的,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罚款37000-73000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时间在10天以上的,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罚款73000-100000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及交办、转办中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
(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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