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pdf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pdf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

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

行)》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

业共同体的一员,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的重任。广大律师始终不渝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

业的基本要求,满怀热情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

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

台就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有的在网上对自己办理

的案件发表评论,助推“舆论审判”;有的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侮辱诽谤办案人

员,歪曲丑化对方当事人形象等,误导社会舆论,意图影响案件办理;有的把掌握

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当事人家属,煽动、教唆家属网上发声;有的热衷在网上对党和

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事件发表不客观、不正当的评论意见;极个别律师甚

至在网上攻击、诋毁党和政府、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等。这些行

为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人民群

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已成为当前律师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今年开展的律师

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纳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

从监管层面看,虽然《律师法》和相关规章作出过规定,但比较笼统、原则,

缺少关于此类行为明确细化的规定,导致行为边界不清、责任不明,迫切需要出台

有关规范,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全国律协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紧密结

合近年来律师工作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相关专家学者和广大律师一致认为,律

师言论是有边界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

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律师职业有其特殊性,

律师言论较普通公民的言论更具有社会影响力,尤其在网络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

天,律师在案(事)件中发表言论,不仅对社会公众理解是非曲直、公平正义、民

主法治具有重要影响,也关系到广大群众如何感知律师队伍形象。因此,律师发表

言论更应当审慎、客观。

我们了解到,对律师庭外特别是网上言论进行严格规范,不是我们的独创,很

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规定。例如,《德国联邦律师条例》规定,律师负有沉默义

务,该义务涉及到律师执业所知悉的一切事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规定,在判

决文书发布之前,大律师或者律师不可以对媒体透露案件的审理情况,也绝不容许

发表自己的看法,否则会被认为藐视法庭。这次制定规则,我们也充分参考了有关

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规范,全国律协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

《规则》。

二、主要内容

《规则》共13条,明确了违规炒作案件的具体情形,对披露案件情况、庭审

信息的范围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

共事件、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以及在公共平台发表评论意见应当遵循的原则及边

界、红线等,并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管理责任及罚则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违规炒作案件具体情形。包括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

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通过媒

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

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

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

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

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

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

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其他以不正当

文档评论(0)

各类考试卷精编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各类考试卷、真题卷

认证主体社旗县兴中文具店(个体工商户)
IP属地宁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411327MAD627N96D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