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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顷=10000平方米=0.15市亩1市亩=666平方米=0.0666公顷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就是说这笔业务根本就是假的,不存在的。
变造会计凭证,是指采取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拿到100元的招待费发票,自己改成1000了,就是变造。但根本就没有发生招待费就是伪造。
〔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①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②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根底,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那么,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根底,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2〕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②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
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那么,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根底,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3〕伪造会计账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记账,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如改变会计账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标准,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当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撤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撤消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行为没有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在其后果严重时,按照犯罪情节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偷税罪〔具体见教材〕
偷税罪的行为表现: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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