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标语.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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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标语

篇一:广告语的知识产权保护

广告语的知识产权保护

广告语的商标法保护

广告语,一般是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文字。广告语

的功能,主要是加深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以及商标或

生产经营者的印象,使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及其商标和商品

或服务产生认同感。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

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

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要求申请注册

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

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缺乏显著特征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列举,如仅仅直接表示商品

112

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但是,本来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条列举了九类绝对不得作商标使用

的标志。

大多数广告语,往往字数较多,纯属对商品品质的描述,

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要求,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有些广告语如宣传口号,字数虽少,但纯属非独创的表示商

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普通消费者只认为其是广告宣

传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也因缺(:保护知识

产权标语)乏显著特征,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典型

的例子是诺基亚公司曾经于1999年1月7日,将“科技以

人为本”的广告短语,在第9类计算机、移动电话等商品上

提出第2021101号商标注册申请,结果没有获得核准注册。

此外,以“追求顶峰满足享受”申请注册在第34类香烟及

烟草制品上的商标,以“长城门一开八方好事自然来”申请

注册在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服务上的商标,皆因这些文

字属于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

性,注册申请被驳回。

注册商标审查标准认为,“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

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短语或句子,可以作为商标

注册。因此,在3种情形下的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因具备

显著特征,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寻求《商标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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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组合成一个整体的。如,在第5

类“杀害虫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3618035号“要扫除

害人虫——全无敌”商标、第3618039

号“全无敌守护您全家”商标,均属广告语,但显著部

分“全无敌”是申请人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这两句广

告语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因此获得核准注册。

二是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本身具有独创性的。如耐克公

司著名的广告语“justdoit”就是注册商标。在第35类“广

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第3142577号“抓

住它,别让它轻飞走”商标也获得核准注册。

三是经过长期使用,脱离商标也能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

能的广告语。

以上情形的广告语,经依法核准为注册商标后,即获得

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

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擅自使用者构成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从理论上讲,独创且未成为行业通用语的广告短语或宣

传口号,经长期商业使用后,独立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

并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业标识的,即使

尚未核准为注册商标,也可按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对

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驰名广告词(未注册驰名

商标)的标志,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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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商标使用的行为,该驰名广告词权利人可依《商标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请求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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