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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置换协议
国有资产置换协议
甲方:普定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安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其他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甲乙双方于2016年月日签署的《安顺市普定县阿宝塘文化休闲旅游城配套设施项目投资开发经营协议》,现就甲方以土地资产置换乙方股权及债权资产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资产置换第一条
资产置换
1.1
1.1
甲方用于置换之财产:
(1)甲方以其位于普定县 白岩镇讲义村及其他规划
亩土地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转让予乙方(实际面
积及四至以土地部门测量颁发的土地证为准)。
积及四至以土地部门测量颁发的土地证为准)。
(2)甲方用于置换之土地性质应满足乙方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乙方投资开发建设规划要求,且经招、拍、挂手续转让。(3)本协议第1.1条第一项土地的价值以挂牌成交价为准,甲方有权保留高于成本价的部分,但成本价最高不得超过
(2)甲方用于置换之土地性质应满足乙方开发建设需
要,符合乙方投资开发建设规划要求,且经招、拍、挂手续
转让。
(3)本协议第1.1条第一项土地的价值以挂牌成交价
为准,甲方有权保留高于成本价的部分,但成本价最高不得
超过 万元。
1.2
乙方用于置换之财产:
(1)乙方以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贵州安投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附属持股的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附属
厂房、设备、工业用地等资产转让予甲方。(资产一)(2)乙方以其对甲方及其所属企业贵州夜郎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 万元债权转让予甲方,本息计算截止日
厂房、设备、工业用地等资产转让予甲方。(资产一)
(2)乙方以其对甲方及其所属企业贵州夜郎国有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 万元债权转让予
甲方,本息计算截止日为 年 月
日。(资产二)
(3)资产一具体资产清单待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以
年 月 日为基准日经中介机构
评估确认的资产净值为准。
1.3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用于置换的资产在评估
基准日至资产置换日期间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分别由资产
受让方享有或补足。
置换原则第二条
置换原则
2.1
2.1
置换后,甲乙双方用于本次置换资产产生的义务
由原资产所有方承担。2.2本协议所涉及之置换资产及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等),均以评估后的价
由原资产所有方承担。
2.2
本协议所涉及之置换资产及长期投资(包括但不
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等),均以评估后的价
值进行置换。
资产及业务、合同的划分资产置换日声明和承诺第三条
资产及业务、合同的划分
资产置换日
声明和承诺
3.1甲乙双方进行置换的有形资产以评估或招、拍、挂后的价值为准。3.2自置换日起,甲乙双方相互置换以后的资产及相关的业务和合同权利均转移给协议另一方。3.3若有任何依本协议
3.1
甲乙双方进行置换的有形资产以评估或招、拍、
挂后的价值为准。
3.2
自置换日起,甲乙双方相互置换以后的资产及相
关的业务和合同权利均转移给协议另一方。
3.3
若有任何依本协议2.1条规定之置换原则应转
移于对方之资产及相关的所有业务、合同、财产、权利、义
务、利益在转移予对方之资产及清单中没有包括但经证实应
属另一方享有或承担,则应由协议另一方享有或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日为资产置换日,即甲乙双方同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有关的资产置换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日为资产置换日,即甲乙双
方同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有关的资产置换事宜。
第五条
5.1甲乙双方用以置换之资产,在置换日之前均完全处于甲乙双方的经营管理和控制之下,且甲乙双方对其用于置换的资产各自均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或/和股权。
5.1
甲乙双方用以置换之资产,在置换日之前均完全
处于甲乙双方的经营管理和控制之下,且甲乙双方对其用于
置换的资产各自均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或/和股权。
5.2
如有任何资产或权利之转让必须事先取得第三者
的审批、同意或允许才能按本协议和其他条件进行置换的,
的审批、同意或允许才能按本协议和其他条件进行置换的,
应取得第三者的审批、同意或允许后才能按本协议进行置换;而该等审批、同意或允许尚未在置换日前取得的,则该置换日应自动推延至取得该审批、同意或允许日。5.3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置换日,甲乙双方用以置换之资产及转移予对方的业务并无任何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指控或处于任何与此有关的其他法律程序;在置换日前甲乙双方用以置换之资产及转移于对方的业务若有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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