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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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内容:

一、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二、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危险化学品有关安全管理要求

;一、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一)《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共七章97条。

;章节;第一章总则

一是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是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现行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是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是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安全管理机构: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四是任职资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五是“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条件论证

设立安全评价及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

试生产方案的备案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及审查

安全现状评价及取(换)证;六是距离要求: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是应急救援组织与应急救援器材: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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