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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讲义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概念
广义: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是指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判例、习惯法
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
法律规范:社会规范的一种,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
实施的一般行为规范,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技术规范:是指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是保障生产的必要条件,违反技术规范可能导致安全或灾害事故等严重后果。
区别联系:国家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法律
规范规定遵守执行技术规范的义务,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
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三、重要考点
无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概念
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1.法律。上位法,体系最高层级。
2.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高
于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3.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和
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最低层级立法。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有同样约束力。行业标
准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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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考点
法律效力高低排序
总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地方法服从中央法,旧法服从新法
由高到低排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第二章燃气相关法律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基本信息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条。
二、重要考点
1.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
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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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6.第二十一条矿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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