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主体视角下近代苏州城隍信仰的变迁(1840—19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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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视角下近代苏州城隍信仰的变迁(1840—1937)

摘要:在中国古代,城隍信仰在苏州地方社会占据着重要地位。但自近代以来,苏州地方社会的行为主体对城隍信仰的态度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具体而言,政权对城隍信仰从利用到摒弃,士绅从奉行到保护,而民众始终坚守。受行为主体态度变化的影响,作为崇拜对象的城隍神,信仰群体从广泛逐渐转为狭窄。作为象征实体的城隍庙,亦从官民共享的空间转为民间独享的空间。

关键词:行为主体近代苏州城隍信仰变迁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隍信仰亦在其列。学界既有研究多侧重于近代城隍信仰在城市空间[1-3]、基层政治领域[4-5]中的演变过程,而较少从行为主体的视角进行分析。仅见高万桑(VincentGoossaert)梳理了城隍庙管理和运作中发挥作用的各种角色,并讨论了他们在太平天国运动、民国建立影响下相互之间权力平衡的改变情况。[6]然因高万桑所论试图勾勒出整个中国城隍庙的演进趋势,故未能反映苏州城隍庙(本文所论苏州,指清代长洲县、元和县和吴县的地域范围。1912年,长洲县、元和县并入吴县。苏州城隍庙,指苏州府县级城隍庙,即苏州府、长洲县、元和县和吴县城隍庙)变迁的特殊性。有鉴于此,本文拟基于行为主体的视角,考察近代苏州城隍信仰的变迁,并揭示其特殊性,进而丰富学界对近代城隍信仰变迁的认知。

一、从利用到摒弃:政权对苏州城隍信仰的态度

晚清政府时期,政权利用城隍信仰,向地方社会渗透。政权围绕苏州城隍信仰开展的活动,大致有三类。首先是祭祀城隍神。官员对城隍神的祭祀,可以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形态。[7]固定的形态,指祭祀时间固定。一年之中,官员在三个固定的时间点祭祀城隍神。一是每月朔望。“凡在守土官……朔望必躬谒祠下。”[8]二是“三节”,即清明、七月半和十月朝。每年这三天,官员迎请城隍神赴厉坛祭祀“无祀鬼神”,并有出巡活动,俗称“三节会”。“郡厉坛,在虎邱山右旁……清明、中元、十月朔以舆从迎府县城隍神至,读钦祭文,祭图郡无祀鬼神,由府主祭,附郭三县陪祀。”[9]三是城隍诞辰。如每年五月十七日为元和县城隍诞辰,官员前往致祭。“五月十七日,辰间,以城隍诞祭,亲诣行礼。”[10]而临时的形态,指祭祀时间不固定。官员在上任、离任和瘟疫、战争、自然灾害发生时,需临时祭祀城隍神。

其次是赐封城隍神。当瘟疫、战争和自然灾害发生时,官员会祭祀城隍神,祈求消灾免难。在祈求有应后,官员奏请皇帝对城隍神赐封。如光绪十二年(1886)五月,苏州发生水灾。苏州府知府魁元祭祀城隍神,祈求神明使天放晴。在祈晴有应后,魁元请求江苏巡抚崧骏上奏光绪帝,赐封城隍神。光绪帝批准了崧骏的奏请,“颁江苏苏州府城隍庙扁额,曰‘崇台保护,并敕封曰‘沛泽。长洲县城隍庙扁额,曰‘茂苑垂慈,并敕封曰‘灵应。元和县城隍庙扁额,曰‘绣壤敷仁,并敕封曰‘保民。吴县城隍庙扁额,曰‘胥山永固,并敕封曰‘绥猷”[11]。

再次是维护城隍庙。城隍庙作为城隍神的栖息地,自然由官方维护。如同治六年(1867),长洲县知县蒯德模重建了毁于庚申之劫的长洲县城隍庙。他在《重建城隍庙记》中表示,修葺城隍庙是他的职责所在。“德模之来此,暂借民房以为临涖所,而与守土之官分治幽明者,曾无一椽完整栖息神灵,即百姓之春祈秋报亦无所凭依,以纾诚敬。民其谓我何?神其谓我何?则非德模之责而谁责哉?于是量材度工,可修者修之,已缺者补之。”[12]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官方摒弃了城隍信仰,“前清祀典所载,凡涉于迷信者,应行废止”[13]。取而代之的北洋政府亦继承了这一政策,“祈福、禳祸及后世所谓护国佑民诸神,徒启国民奢求倖获之心,而无裨于恐惧修省之实,当与淫祀杂祀一切删除”[14]。但是,中央政府摒弃城隍信仰的政令在地方未得到完全贯彻。官员围绕城隍信仰开展的活动,还有两类。一是祭祀城隍神。官员对城隍神的祭祀,仅限于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如1926年5月,苏州发生旱灾,吴县张知事在苏州府城隍庙设坛祈雨,并“每日早晚两次,率属诣坛虔诚拈香”[15]。二是酬谢城隍神。如1926年8月8日,官员为了表达对城隍神使天降雨的谢意,特制了“沛泽人寰”的匾额,悬挂于苏州府城隍庙。[16]此時官员祭祀和酬谢城隍神,属于应对自然灾害的临时之举,并只是最低限度的参与。[17]不过,对于地方社会迎请城隍神出会,官员则是严令禁止。如1926年9月,苏州府城隍庙住持徐冠如等人以驱瘟为由,拟组织府县城隍解饷会。苏州警察厅李厅长听闻后,训令各区署长“所有解饷会、巡境会、清导子会,应一概制止,以免淆惑而重地方”[18]。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央和地方都摒弃了城隍信仰,并取缔了一切活动。1928年11月,内政部颁发了《神祠存废标准》,将城隍庙归入取缔类。“在科学昌明时代,城隍实在无存在之必要。”[19]在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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