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8723.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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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

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

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

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

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

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

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

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

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

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

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

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

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

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

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

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

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

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

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

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

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

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

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

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

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

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

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

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

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为加强学校餐饮安全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

品安全法》及相应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1、学校校长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

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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