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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杜绝非法证书进校园,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在各专业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教务处宏观管理监督,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行业通用证书的相关规定并与学院现有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和各级各类考证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教务处职责

(一)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工作;

(三)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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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教学单位面向本院学生和社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其职责是:

(一)各专业要积极探索双“证融通”的课程改革,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明确人才培养的职业技能和证书要求,要逐渐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站、点);

(二)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试,引导学生参加与专业职业要求直接相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证书考核,建立职业技能考核试题库,有效地组织学生训练和考核;

(三)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五)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教学单位各类职业资格机构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工作要事先在教务处备案;学生获得证书按级别可以取得相应学分(参照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教学单位没有事先在教务处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学生获得的证书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条教学单位接受国家、省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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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每学期初,各教学单位将本学期拟进行鉴定的项目、参加人数及其收费标准和依据提交教务处审核,报院领导审定后实施。新增添项目要在组织学生报名前半月内,按上述程序提交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负责受理学生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收取鉴定费用(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办理),并及时将考生信息和收费情况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各教学单位负责做好鉴定准备工作。包括:安排考场、考号和考务人员;编制准考证;根据鉴定等级配备鉴定需要的设备、场地、考评人员、监考员;做好试卷的领取、交接、保密工作。

第十条考生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以及准考证。

第十一条考评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考核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职业操作技能考核,须检查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教务处派专人到考试、考核现场,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职业技能鉴定的收支费用,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审核。

第四章成绩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考试的成绩统计由教学单位负责,考生成绩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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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技能考核结束后,由教学单位通知考生鉴定结果。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教学单位申请查询。

第十五条对技能鉴定不合格学生一般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教学单位对试卷、可保存工件,及有关表格、资料须按国家相关规定保存一定的年限;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须长久存档。

第五章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十七条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合格后,由教学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应证书,发放给考生并做好发放记录。教务处负责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证书的填写、印鉴及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考生将证书遗失后,可向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办理补办手续或开具证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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