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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参与生物医学研究的受试者的权益,规
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依据NMPA《药
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卫健委《涉及人的生物
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CFDA《药物临床试验伦理
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世界医学会《新版赫尔辛基宣
言》(2013)、ICH-GCP(E6)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CIOMS、《XX市涉
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规范(试行)》(2019)
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医院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
均按照本章程进行。伦理审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和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认的生命伦理原则,伦理
审查过程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和透明。
第三条机构伦理委员会应负责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性
和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具有独立性,机构或其他
任何相关部门和人员不得干预伦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标准
操作规程进行审查的过程和决定。
第四条本章程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
应用包括以下范围及类别:
一、审查类别:(一)初始审查;(二)跟踪审查;(三)
复审;
二、审查范围:由本单位承担及实施的项目:
1.药物临床试验;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第五条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和
广东省食药局、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和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组织构架: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
会行政管理单位为XX医院,伦理委员会接受其管理与监督。
工作场所设在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办公室,根据药
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范围及项目的数量具体规
划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及发展规模。
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配备专职秘书、独立办
公室,负责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并协助主任委员处理好日常业
务运作和文件档案保管。委员会配有常规办公设备、档案室
等,以满足其工作的开展及职能的需要。
第七条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委员组成:
一、主任委员1名:由伦理选举产生;
二、副主任委员1名:由主任委员,伦理委员会讨论通
过产生;
三、委员14名:由多学科和多背景的人员组成。
(一)伦理委员会人员构成:伦理委员会的委员从生命
科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
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副高以上技
术职称的医、药专业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外单位人员:含
代表社区利益的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人员;法律工作者及
其他人员;同时兼顾性别比例的考虑。
(二)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并
定期接受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三)机构科研管理人员和药物临床研究机构管理人员
不应担任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独立顾问:如遇到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
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
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
邀对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独
立顾问在接受聘请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和利益冲突声明。
第九条任期及换届:
一、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二、换届:根据审查能力及方向的发展,以及委员的专
业类别。部分医药专业背景委员换届;但应有部分委员留任,
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委员采用公开招募、
有关各方和委员的方式产生,经医院院长办公会并提交医院
委会讨论批准后按流程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公布、颁发任命文
件和聘书。任命文件按要求递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替换、免职与解聘:如因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
员职务的;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的;因健
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因行为道
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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