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课件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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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着手的认定,应从以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着手行为是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2.着手应能够表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3.着手行为已经直接侵害了法益或者遭受现实的威胁。(二)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认定是否为“犯罪未得逞”时,不能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本意的,使其客观上不能犯罪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情况。实务中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方面:1.客观障碍(1)遭到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2)遭到第三者的制止或司法机关的拘捕。(3)被害人有效的逃避。(4)受到自然力的破坏。(5)时间地点使犯罪难以继续进行。(6)遇到了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2.自身能力障碍指因犯罪人自身缺乏完成犯罪的力量、技能、经验等,致使犯罪人着手犯罪后,未能完成犯罪。3.主观认识错误指由于犯罪人对实施犯罪的方法、犯罪对象、犯罪工具发生主观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对侵害对象的认识错误。(2)对使用的工具的认识错误。(3)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4)对犯罪时周围客观环境的认识错误。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第一节犯罪结束形态概述第二节犯罪既遂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第四节犯罪未遂第五节犯罪中止1.犯罪预备的概念及基本特征2.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基本特征3.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犯罪结束形态概述一、犯罪的形态与犯罪的结束形态(一)犯罪的形态犯罪的形态,是指某种犯罪因成立所需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而呈现出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一般可以分为犯罪的典型形态与修正形态。前者指某种犯罪符合典型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后者则是指修正的犯罪构成的情况。(二)犯罪的结束形态犯罪的结束形态,亦称犯罪的“停止形态”、“结局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因不同的原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停顿下来,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以犯罪行为结束的阶段为标准,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亦称“犯罪的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况。(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到达犯罪完成阶段前即因为主客观原因停顿下来、不(可能)再向前发展的情况。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三、研究直接故意犯罪结束形态的意义直接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从客观考察表现的是犯罪行为侵犯刑法所保护利益的程度,从主观考察,包含行为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内容。因此,正确的认定直接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不仅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一罪与他罪的界限,同时也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第二节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必须具备的全部要件。认定犯罪是否既遂,科学的标准,只能以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去分析、认定。二、犯罪既遂的类型(一)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无需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类型。1.举动犯举动犯,是指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但举动犯可以存在犯罪的预备形态。2.程度犯程度犯又称为过程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后,虽然不要求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要求将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二)危险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要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三)结果犯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要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结果犯中所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指对客体造成的物质性、有形的、直接的并且可以具体测定计算的损害结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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