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课件第十三章罪数形态.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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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刑法将本来独立的不同罪名并列一起,规定为一个新罪名的情况。结合犯的特点在于:1.本来存在数个不同的罪名,即行为人事实上实施的是数行为,也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异种数罪)。2.刑法将不同罪名简单并列,组合为一个新罪名。第十三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形态概述第二节一罪的种类第三节数罪的种类1.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2.实质的一罪3.处断的一罪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罪数形态概述一、区分罪数的意义所谓罪数,顾名思义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司法工作中准确地认定罪数,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内外刑法学界的观点:1.“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2.“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3.“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标准)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第二节一罪的种类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单纯的一罪表现为: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一个直接客体,刑法也相应规定了一个犯罪构成。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一、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持续的犯罪。继续犯有两个特点:1.危害行为一着手实施,该行为原则上即成立犯罪。2.构成犯罪的行为及其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延续。同继续犯直接相关的一种罪数形态是徐行犯。徐行犯是指由于危害行为的不断重复实施形成量的积累从而引起质变而成立的犯罪。它有两个特点:1.行为人多次重复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仅看每一次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而只属一般违法行为。2.多次行为量的累积而形成严重后果,数个一般违法行为质变为一个犯罪行为。(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可称为结果竞合犯,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同时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而该行为与不同危害结果的分别组合则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有四个特点: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行为本身是无法分离作数行为看待的。2.造成了数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3.行为人对数结果分别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4.一行为与不同危害结果的分别组合触犯不同的罪名。想象竞合犯在处断时由于只存在一个危害行为,属于实质的一罪,所以只能定一罪处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想象竞合犯由于完全符合两个犯罪构成之规定,故应在竞合的数罪名中选择一个最重之罪定罪处理,其余危害结果应作为该罪的酌定从重量刑情节考虑,即所谓的“从一重”处断。(三)法条竞合所谓法条竞合,顾名思义,“法条”是指法律条文,“竞合”即交叉重合;具体而言是指规定犯罪构成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交叉重合。1.法条竞合的类型。(1)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即两个条文之间存在种与属的包容关系。(2)狭义法条与广义法条的竞合,即两个条文之间在外延上存在交叉关系。(3)整体法条与局部法条的竞合,即两个条文之间存在整体同部分的分解关系。2.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2)狭义法条优于广义法条。(3)整体法条优于局部法条。须注意的是:在上述三个优先原则的基础上还存在一个“重法优先”的补充原则,即当适用特殊法条、狭义法条或整体法条出现罚不当罪,而适用普通法条、广义法条或局部法条(法定刑相对较重)则可以切实做到罪与刑相适应时,可以优先适用后者。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1)在竞合原因上,想象竞合犯的竞合原因在于动态发生的数危害结果上,没有实然的行为及结果则不可能产生数罪名的交叉重合;而法条竞合的竞合原因在于静态存在的法条本身之内容,即无论是否有事案发生,在立法时数罪名的交叉重合就已经存在。所以可以说,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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