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pptVIP

刑法分论课件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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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诽谤罪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客观行为方式不同:(1)侮辱不一定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并有意加以散布。(2)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3)侮辱罪除可由口头、文字方式构成外,还可以用暴力的方法。而诽谤罪不可能用暴力的方法。二十、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特征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1.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界限。2.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3.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区别主要是:(1)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对象为证人。(2)主观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主观目的是逼取口供,暴力取证罪的主观目的是逼取证人证言。(3)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既可采取暴力方式,也可采取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采取暴力方式。(三)刑讯逼供罪的处罚二十一、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证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是证人。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在这里是指以捆绑、吊打、殴打等方法危害证人人身健康的行为,不包括杀害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二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对象是“被监管人”,包括被国家监管机关监管的已决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第三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犯罪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各民族的平等与民族和睦的关系。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文字、语言以及其他方式,煽动各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主要是基于民族平等关系的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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