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VIP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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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另一种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七、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主体上,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也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其理由在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认识到枪支丢失的情况下,故意不及时报告,就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因为枪支的杀伤力大,丢失后会造成严重后果。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携带,是指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时,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带在身边或者将其置于自己的实际的现实控制之下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第六节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是行为人违反航空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则不成立本罪。本罪的主体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航空以外的人员不能成立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航空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与特征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活动,足以使得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罪数行为人出于贪利的动机或目的,盗窃明知是交通设施的财物,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照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对待,按照后者论处;行为人基于泄愤动机,故意毁坏交通设施并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应当按照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的原则,以本罪论处。(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处罚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与特征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供电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并且要求行为人对破坏的对象属于正在使用的或已经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明知或者可能明知,如果行为人对破坏对象属于上述性质的电力设备不明知或不可能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与特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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