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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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附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第一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

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

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

十一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增

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

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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