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病原微生物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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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病原微⽣物菌

病原微⽣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使⽤、保藏、运输与管理

王同展⼭东省疾控中⼼病原微⽣物所所长

实验室⽣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重⼤疾病防控,事关实验室⼯作⼈员和公众健康,事关公共卫⽣安全。近年

来,我国⾼度重视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作,特别是SARS事件后,实验室⽣物安全⼯作更加引起党和国家的⾼度

重视。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后,相继出台了实验室⽣物安全的⼀系列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件。病原微⽣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使⽤、保藏、运输就是实验室⽣物安全的重要⼯作内容之⼀。其有关规定现简

述如下:

⼀、病原微⽣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使⽤、保藏与管理

病原微⽣物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克次体、螺旋体、⽀原体、⾐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

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病原微⽣物。病原微⽣物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物和环境样本等。病原微⽣物菌(毒)种和样本是具有感染性的物质,是⼈类传染病

预防控制、科研、教学、检疫检验、质量控制的必要材料,是保障国民健康、国家社会经济安全和⽣物安全的重要⽣物资源,

它与农业微⽣物、⼯业微⽣物、药⽤微⽣物、林业微⽣物、兽医微⽣物、普通微⽣物、海洋微⽣物等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家微⽣

物资源体系。《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传染病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实⾏分

类管理。1985年国家颁布的《中国医学微⽣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对菌(毒)种的收集、分类、保藏、使⽤等作了相应的规

定。2006年1⽉卫⽣部颁发的《⼈间传染的病原微⽣物分类名录》,共涉及160种病毒、6种朊病毒、155种细菌、放线菌、⾐

原体、⽀原体、⽴克次体、螺旋体类病原体和59种真菌类病原体,根据其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

原微⽣物分为1~4类,第⼀类、第⼆类病原微⽣物统称为⾼致病性病原微⽣物。2009年10⽉1⽇起施⾏的《⼈间传染的病原

微⽣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菌(毒)种或样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的⽅式收集、检定、编⽬、储存

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活动。保藏

机构是指由卫⽣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物实验活动的单

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营利性机构。第七条,保藏机构的设⽴及其保藏范围应当根据国家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检验

检疫、科研、教学、⽣产等⽅⾯⼯作的需要,兼顾各地实际情况,统⼀规划、整体布局。省级菌(毒)种保藏中⼼根据⼯作需原

则上各省、⾃治区、直辖市只设⽴⼀个。第⼆⼗条,⾮保藏机构实验室在从事病原微⽣物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6个⽉

内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医疗卫⽣、出⼊境检验检疫、教学和科研机构按规定从事临床诊疗、疾

病控制、检疫检验、教学和科研等⼯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作中经常使⽤的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菌

(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政部门备案。但涉及⾼致病性病原微⽣物及⾏政部门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菌(毒)种除外。以

上机构⽣物安全实验室在⼯作中分离鉴定得到的地⽅菌(毒)株的使⽤、运输、保藏等参考有关规定执⾏。

⼆、病原微⽣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与管理

2004年颁布实施的《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致病性病原微⽣物⽣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运输作了最新的规定。第⼗⼆条,运输⾼致病性病原微⽣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专⼈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

护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第⼗三条,需要通过铁路、

公路、民⽤航空等公共交通⼯具运输⾼致病性病原微⽣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具备条例第⼗⼀条规定的批准⽂件

予以运输。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致病性病原微⽣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被

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2006年2⽉1⽇起施⾏的《可感染⼈类的⾼致病性病原微⽣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简称

《运输规定》,第⼋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致病性病原微⽣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

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规定申请在省、⾃治区、直辖市⾏

政区域内运输⾼致病性病原微⽣物菌(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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